学术交流
卓智文化的宗旨是:通过各专业人士的文化交流,加强国内文化之间以及与世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服务,为促进我国文化事业昌盛做出贡献。理事会由著名的高校教授、艺术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属下设有图书出版、音像制作出版、演出、展览、教育培训等多个文化实体。
卓智文化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努力开拓,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向各界人士介绍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文化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让他们深入了解我国的文化建设和学术动态。同时,为丰富、繁荣我国人民的文化、科技、经济生活,积极引进各地区的优秀文化和先进科技。近年来,交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领域更加宽泛,涵盖了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教育管理、新闻出版、学术研究等多个方面。交流形式多种多样,采取举办文艺演出和各类展览、召开学术会议和学术研讨、组织专题讲座,以及合作拍片、书刊交流等。其中一些较高层次、较大影响的活动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而且获得了高层和专业人士的较高赞誉。
技术力量
本单位是一个高素质的学术团队,凝聚了一批行业类资深、有活力的成员。本单位工作人员都是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中心有20名正式编辑,15名研究员,150名高校教师。另外聘人员120人。 其中包括各大高校的教授和博导,有着坚强的学术交流后盾。所有人员均曾在各大期刊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在各个专业领域上有着出色的表现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他们有着高水准的审稿水平和高层次的学术渠道,更具魅力的是他们的创造力和奉献精神。
单位理事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卓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名称为在国家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
第二条 卓智文化是从事综合性学术交流的全国性、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性单位。
第三条 卓智文化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通过文化交流,加强各地区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服务,为促进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卓智文化接受文化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卓智文化机构地址设在中国常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卓智文化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文化交流、经济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学术活动;
(二) 与各地区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在国内组织学术会议、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及教育资料的发行、参观访问。
第三章 理事、常务理事
第七条 卓智文化理事由社会各界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为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卓智文化的章程;
(二)有参与卓智文化工作的意愿;
(三)在卓智文化从事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卓智文化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担任理事的程序是:
(一)本人同意并由卓智文化秘书处推荐;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卓智文化的活动;
(二)获得卓智文化服务的优先;
(三)对卓智文化工作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卓智文化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卓智文化的活动;
(四)完成卓智文化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辞聘,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会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系学术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各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对文化中心的工作给以咨询帮助和指导。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六条 卓智文化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卓智文化的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卓智文化的工作报告;
(四)审核通过卓智文化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领导文化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卓智文化的工作;
(五)决定理事、名誉理事、顾问的聘请和除名;
(六)领导卓智文化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文化教育、经济科技、人文社会学术委员会,各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组成,负责规划、指导文化中心各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卓智文化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中心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担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卓智文化的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卓智文化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用于日常开支、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卓智文化时,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文化中心即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